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依法厘清双方责任,妥善化解租赁纠纷。
2025年8月6日,租客李某与房东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一年。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20天通知对方并协商一致,单方强行解约需承担违约金。李某全额支付一年租金及押金,但入住仅十余天后,李某提出提前退租,提前告知房东并主动张贴招租广告、协助转租,后于8月26日腾退房屋、结清全部生活费用。李某认为自己自愿承担违约违约金,房东应扣除违约金后,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合计12000元。但双方就退款、损失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诉至法院。
,李某应该协助转租止损,不能直接退款。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李某单方提出退租、自行搬离,陈某并未同意解约,双方未达成解除合意,租赁合同并未自动解除。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违约方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认定起诉状副本送达房东陈某之日为合同解除时间。合同解除后,剩余租金、押金应予返还,但需抵扣合理费用及损失。法院核算,租期内实际产生租金2456.67元。同时,李某单方违约导致房屋长期空置,错失租赁黄金期,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李某承担3个月空置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限期返还8443.33元,李某限期返还案涉房屋,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