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购房者认为,
只要没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之前签的认购协议就不算数,
交了钱也能随时反悔退款。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近日,
汝城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购房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6月,公司发送《催促函》,要求其三日内签约并办理按揭及尾款手续,否则将解除协议、另行出售。购房人收到后仍未签约,也未支付剩余房款78,737.83万元。2020年8月,公司办理了涉案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商铺登记在公司名下,尚未过户至购房人名下。
协商无果,购房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认购协议、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公司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利息。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公司发出《催促函》后未及时起诉或解除合同,导致损失扩大,对催告后至反诉前的利息不予支持;自反诉次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利息。
一审判决:驳回购房人诉讼请求;购房人支付剩余房款78,737.83万元及利息;驳回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购房人不服,提起上诉。郴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规则在2020年修正版(
,双方仅负有继续磋商义务,不产生强制履行效力。(二)本案中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主体是守约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虽规定了违约方在“
(三)守约方有权等待,但不能无限期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守约方有权给违约方合理期限,但长期放任不管,扩大损失自担。 本案公司发函催告后未及时进一步主张权利,法院对催告后至反诉前的利息不予支持。
(四)开发商的宣传承诺,满足条件才构成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属于
来源:汝城县人民法院
作者:何波纲、胡敏刚
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