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岳女士(58岁),以“、高血压危象、高血压3级(极高危)、左髌骨骨折内固定装置滞留。
当日,患者以“突发剧烈头痛伴恶心、呕吐5小时”之主诉就诊于市医院,急诊科以“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破裂”收住院。在急诊局麻下行;右侧颈内动脉眼段动脉瘤;左侧前交通动脉动脉瘤;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吸入性肺炎。患者出院当日在途中因脑出血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起诉要求按照50%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为同等原因力(其中县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市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两医方未完全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两家医院应当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患方相应损失。判决县医院按30%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市医院按20%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两家医院均不服,提起上诉。市医院认为,鉴定意见认定事实错误,患者入院家属签署造影知情告知书后行全脑血管造影术。造影检查结束后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知,明确建议行手术治疗,家属商议期间,患者意识障碍加深,复查颅脑CT提示颅内出血明显增加,再次向家属告知,建议尽快行开颅动脉瘤夹闭术及血肿清除术,家属明确表示拒绝手术,要求药物保守治疗,签署了拒绝手术相关书面告知书,出院时签署了拒绝治疗及自动出院告知书。医方诊治全程履行了向患者家属告知义务,并履行了各阶段告知书签字手续。鉴定意见中署名的司法鉴定人常某,仅是在鉴定意见书上挂名。其当庭自认未邀请骨科专家参加,同时自认未参加鉴定听证会,应视为鉴定人没有出庭,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县医院认为,庭审询问术前血压控制的标准和依据,鉴定人没有正面回答,更没有提供鉴定依据。患者入院时医患交流记录和手术同意书记载了术中、术后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及防范措施。司法鉴定人常某未出席鉴定会,不是本案鉴定人,其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会未邀请骨科专家,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鉴定人常某虽未参加鉴定会,但其查看了听证会录像,参与了其他一系列鉴定程序,并在鉴定意见作出后出庭接受了质询,听证及出庭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医方主张其作为挂名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与客观事实不符。患者县医院入院查体血压165/112㎜Hg,初步诊断高血压3级(极高危),次日10:30接入手术室后,测血压208/126㎜Hg,出现头痛难忍等症状。鉴定机构结合诊疗记录,认为其在术前患者血压控制不佳的情况下,未请相关科室会诊有效控制血压,且未进行术前讨论,并针对患者血压异常升高风险向患方予以告知,存在过错,依据充分。
市医院提交的临床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显示,DSA术后未第一时间告知患方动脉瘤的危害及再次出血危及生命等风险,当日21:25才向患方告知相关治疗方案及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存在一定迟延,致使患者丧失早期诊治的机会,鉴定意见具有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在基层医院,择期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是常规的二级手术,此类手术切口小、流程熟、手术操作难度低,属于低风险诊疗行为。
关于未邀请骨科专家问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人资质以“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等执业类别为框架,实践中鉴定机构根据案件涉及学科聘请临床专家提供咨询是通行做法,但某一专科专家是否必须参加,与上述听证程序类似,目前并无强制规范。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可以在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同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在实务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应当聚焦于实质性内容,如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临床规范、鉴定意见的因果关系分析是否逻辑自洽、原因力评定是否与过错程度相匹配,而非仅仅纠缠于程序性细节。有效的质证需要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的密切配合,在鉴定听证会阶段就积极参与、充分陈述,而不是等到鉴定意见出具后才被动应对。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来源 | 医法汇撰文 | 医法汇团队编辑 | 目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