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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观察】先行赔付之外,反向追偿开启虚假陈述追责“后半程”

更新于 2026-09-27 04:09

近日,

过往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市场舆论大多聚焦投资者发起的索赔,即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董监高及中介机构寻求赔偿。但很少被充分讨论的是:当发行人实际出资完成赔付后,这笔损失该如何在造假参与各方之间分配。

长期以来,市场存在一个权责错配困境:财务造假行为由少数主体主导,但赔付资金往往从上市公司账户支出,最终实际承受损失的是广大中小股东。即便部分董监高、中介机构被判处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违法主体自行实际赔付的情形并不普遍。

,正可以缓和这一矛盾。新《证券法》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明确,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组织、指使造假,或者未尽勤勉义务的相关方追偿。这构成此类诉讼的法律根基。

A股市场已经出现发行人行使追偿权的先例。